(2015)北民初字第4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孙继刚、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孙继刚,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057号原告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大沙路10号。法定代表人贾永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卫。被告孙继刚。被告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登州路57号甲。法定代表人黄克高,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B座7层。代表人伏志强,总经理。原告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继刚、被告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凯捷出租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卫、被告孙继刚、被告凯捷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克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1日,被告孙继刚驾驶鲁U×××××号车与原告所有的鲁U×××××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孙继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U×××××号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赔偿了原告车损,但是双方未能就停运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22天的停运损失8800元。被告孙继刚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原告主张的停驶期限过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鲁U×××××号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原告车辆维修费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7时许,被告孙继刚驾驶鲁U×××××号车行驶至青岛市黑龙江中路时,与金青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U×××××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继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原告受损的鲁U×××××号出租车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为4830元。原告对该车进行了修理。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赔偿了原告车辆维修费损失。双方未能就原告车辆停运损失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具状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8800元(22天*400元)。诉讼中,原告提供了青岛元广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表述:“鲁U×××××号出租车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4月11日进我厂修理,5月3日维修竣工出厂。”原告陈述,事故造成鲁U×××××号出租车车辆后部,包括车门、车厢受损严重,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4天后才定损,之后修车厂家进行了维修,原告多次催促尽快维修,修车厂家最终修车时间为22天。被告孙继刚认为,原告车辆受损不严重,最多在一周内就可修理完毕,修车时间���长不是被告造成的,不同意原告主张的修车期限。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另查明,在事故发生时,鲁U×××××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凯捷出租公司,被告孙继刚系该车的替班司机,该车挂靠在被告凯捷出租公司处经营。该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维修证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提供的答辩状、定损确认书、保险条款、赔付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有关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和审核,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应予采信。鲁U×××××号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者险,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鲁U×××××号出租车系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使该车不能营运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应当由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孙继刚予以赔偿,被告凯捷出租公司享有该车的运行利益,应当与被告孙继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鲁U×××××号出租车因事故停运22天,但是根据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受损情况,该主张的期限过长,造成停运期限过长并非由于被告的过错,本院酌情确定合理的停运期限为12天,根据本市出租车行业具体情况,本院按照每天280元计算其停运损失,合计3360元。该损失应当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予以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1360元由被告孙继刚承担,被告凯捷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二、被告孙继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损失1360元。三、被告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承担5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承担15元,被告孙继刚、被告凯捷出租公司连带承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倪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