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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冯淑红与陈义、朱熔庆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淑红,陈义,朱熔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冯淑红。被告陈义。被告朱熔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淑红与被告陈义、朱熔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淑红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淑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冯淑红承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