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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佛山大江铜业有限公司与向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大江铜业有限公司,向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00号申请人佛山大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山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舒移山。委托代理人崔绍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石学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向美,女,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人佛山大江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290号裁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大江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大江铜业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佛山大江铜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佛山大江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行政审 判 员  黄雪鹄代理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区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