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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守良、骆海祥等与代国保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良,骆海祥,代国保,聂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03-1号原告:孙守良,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骆海祥,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代国保,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聂磊,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良、骆海祥诉被告代国保、聂磊建设工程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代国保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