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守良、骆海祥等与代国保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良,骆海祥,代国保,聂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03-1号原告:孙守良,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骆海祥,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代国保,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聂磊,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良、骆海祥诉被告代国保、聂磊建设工程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代国保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