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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智敏、谭春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王智敏,谭春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412号原告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贤。委托代理人杨学军。被告王智敏。第三人谭春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智敏、第三人谭春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提出主动支付种子款,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问,被告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提出主动支付种子款,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被告不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武威市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中红人民陪审员  魏 明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