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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涝商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玲坤、任民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玲坤,任民相,任民传,王乐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涝商初字第170-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城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杨玲坤,农民。被告:任民相,农民。被告:任民传,农民。被告:王乐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玲坤、任民相、任民传、王乐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乐森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涝坡信用社账户62×××64、91×××54、91×××95、91×××96内银行存款各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