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秀英、刘某等与陆东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刘某,徐玲玲,陆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557号申请人王秀英,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徐玲玲,被执行人陆东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盐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2015)盐执字第00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于2015的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盐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