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06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郑文财与王志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郑文财,王志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66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号-194。法定代表人:郑文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建刚,北京若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文财,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建刚,北京若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志权,男,1973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小晶,北京侯小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郑文财因与被申请人王志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郑文财申请再审称:第一、王志权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而一审法院最终确定的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但一审法院并未告知我方,程序违法。第二、债权转让方北京京鹭港商贸有限公司在转让债权时,对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不足其转让的金额。第三、一审法院按照借款合同受理又改变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四、一审法院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变更为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导致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鹭港商贸有限公司已到期的债权无法向受让人王志权主张抵消权。综上,我方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改判。王志权辩称:案由是法院确定的,与当事人无关。即使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有抵消权,其也放弃了答辩和主张的权利。本院认为:王志权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诉至一审法院,经一审法院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后,法院有权依据法律关系将案由变更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没有规定案由确定后必须通知当事人,故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由于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北京京鹭港商贸有限公司欠其钢材款,且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和主张,故其关于无法向王志权主张抵消权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郑文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郑文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明婕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蒙 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