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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徐高、徐岳等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高,徐岳,徐浩,徐甜密,徐公平,徐向荣,徐胜平,罗公平,徐双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65号原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高,农民。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汨罗市看守所。辩护人任鸿雁,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明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原审被告人徐岳(绰号“细浩婆”),农民。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2015年4月3日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浩(绰号“大浩婆”),农民。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2015年4月3日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甜密,农民。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标,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原审被告人徐公平,小学,农民。2014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2015年4月3日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向荣,农民。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胜平,农民。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罗公平,农民。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双果,农民。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魏涛、马立民,天津华盛理律师长事务所律师。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高、徐岳、徐浩、徐甜密、徐公平、徐向荣、徐胜平、罗公平、徐双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汨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一、以徐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徐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三、徐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四、徐甜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五、徐公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徐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七、徐胜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八、罗公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九、徐双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徐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壮出庭履行职务,徐高及辩护人任鸿雁、周明勇,徐甜密及辩护人刘标,徐双果及辩护人魏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徐高申请撤回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出具《报请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报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徐高、徐公平、徐向荣、徐胜平、徐双果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徐高撤回上诉;二、撤销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三、发回汨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汤 卫审判员  王继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