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三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建筑陶瓷总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恒丰珠宝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建筑陶瓷总厂破产管理人,恒丰珠宝实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三初字第107号原告自贡市建筑陶瓷总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建材路一号。负责人张强。被告恒丰珠宝实业公司,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建筑陶瓷总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恒丰珠宝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建筑陶瓷总厂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建筑陶瓷总厂破产管理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建筑陶瓷总厂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60.35元,减半收取1930.18元,由原告自贡市建筑陶瓷总厂破产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张俊审 判 员 马超人民陪审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