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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刘某某、向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向某某,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2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住重庆市开县温泉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4月29日由公安机关再次对其取保候审。经开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5月7日由开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辩护人唐永端,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某某,男,住重庆市开县温泉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4月29日由公安机关再次对其取保候审。经开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5月7日由开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住重庆市开县温泉镇。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6月12日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5曰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4月29日由公安机关再次对其取保候审。经开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5月7日由开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辩护人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开法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九百元、被告人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向某某、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海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郝灵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