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蔡金河与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州执字第00737号蔡金河:你与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帐户:208012015035.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经办人:吕治富书记员:姜涛联系电话:0558-25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