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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92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凤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