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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康瑜申请都江堰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瑜,都江堰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康瑜,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巨群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康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涉及都江堰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的案件均并入(2013)都江执督字第2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872号执行案件并入(2013)都江执督字第2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8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