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15-682吴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82号申请人:吴某某,男,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赵凤姬,女,1965年6月12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吴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于2015年5月4日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金某某离婚一案作出的2015第6315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调解内容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2、调解费用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第6315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的2015第6315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