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井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常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常某某,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井店镇苏王尉村。委托代理人秦富喜,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井店镇苏王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