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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马观恩与付某甲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观恩,付某甲,付某乙,高某甲,高某乙,郭某甲,郭某乙,姚某甲,姚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870号原告马观恩,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付某甲,男,199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付某乙,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系被告付某甲之父。被告付某乙,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高某甲,男,200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高某乙,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系被告高某甲之父。被告高某乙,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济阳县被告郭某甲,男,199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济阳县,系被告郭某甲之父。被告郭某乙,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济阳县被告姚某甲,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姚某乙,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济阳县,系被告姚某甲之父。被告姚某乙,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济阳县被告王某甲,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系被告王某甲之父。被告王某乙,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某丙,男,199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丁,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系被告王某丙之父。被告王某丁,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宋某甲,男,199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宋某乙,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系被告宋某甲之父。被告宋某乙,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以上十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杜善福,济阳县垛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观恩与被告付某甲、付某乙、高某甲、高某乙、郭某甲、郭某乙、姚某甲、王某甲、姚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宋某甲、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观恩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观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观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