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邱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被告人邱某在给其超生的儿子邱某某申请入户期间,为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及避免村集体罚扣分红,找到李某乙(另案处理)帮忙。之后被告人邱某为通过假收养方式办理入户,交给李某乙人民币5万元,通过李某乙送给某某社会福利院院长王某(另案处理),从而办理了假收养手续。另查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邱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行贿事实。2015年4月15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邱某行贿案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被告人邱某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的证言,《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出具的《关于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的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审批表,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收养材料,佛山市禅城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户口本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邱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邱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邱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碧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