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文华与杨海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华,杨某堂,吴某红,聂某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37-1号原告杨某华,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被告杨某堂,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吴某红,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被告聂某设,男,汉族,1959年3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52日受理了原告杨某华与被告杨某堂、吴某红、聂某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玉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