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忠宇申请执行张建峰、高晓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忠宇,张建峰,高晓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曹忠宇,男,生于1970年9月26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张建峰,男,生于1981年4月3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高晓凡,男,生于1985年9月20日,汉族,住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卫红儒审判员武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 卫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