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与高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高平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294号原告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晓钟。委托代理人陈俊平,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坚。被告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