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魏东峰与杨金龙、耿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措施用)(2015)茌法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魏东峰。被执行人:耿文国。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耿文国所有的在顺河街东工交路南齐韩村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