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丁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审判员 杨全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传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