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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丁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审判员  杨全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传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