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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保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钰与孙钧、寿宏瑜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钰,孙钧,寿宏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71-1号申请人郭钰。被申请人孙钧。被申请人寿宏瑜。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小民保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22日查封被申请人孙钧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XXX**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于2015年7月23日查封担保人郭太生所有的车牌号为晋X**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申请人以双方自愿协商并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我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申请人孙钧所有的晋AXXX**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2、解除对担保人郭太生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XXX**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侯慧慧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