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阿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092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阿某某某某,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阿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华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澍然、王新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当日因双方产生纠纷,被告离家至今未归。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结婚登记当日产生纠纷,当日被告即离开原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9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燎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回复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外出下落不明至今的事实,足以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许某某与阿子么惹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