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孟良、王运输、李松花与被申请人王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孟良,王运输,李松花,王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孟良,女,汉族,1990年8月22日生,住商水县固墙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运输,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生,住商水县,系王孟良之父。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松花,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生,住商水县,系王孟良之母。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亮,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炯,男,汉族,1992年12月24日生,住商水县。再审申请人王孟良、王运输、李松花与被申请人王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孟良、王运输、李松花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本院认为:王孟良、王运输、李松花主张的再审事由,在原二审上诉期间已提出过,原二审法院亦给予了充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王孟良、王运输、李松花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明证明其再审主张的事由,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王孟良、王运输、李松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孟良、王运输、李松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王迎迎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燕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