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三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西洋与郯城县李庄镇黄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郯城县李庄镇黄楼村村民委员会,黄西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三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郯城县李庄镇黄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永学,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宗耀,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西洋,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郯城县李庄镇黄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楼村委)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民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1月份,原告黄西洋与被告黄楼村委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黄永学协商将本村村民的土地流转到被告黄楼村委,被告黄楼村委再将上述土地给原告黄西洋承包经营,双方于2014年4月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内容为“协议书甲方代表:黄永学乙方代表:黄西洋经村支两委提议、党员商议于2014年4月份将全体村民的土地以每亩900元价格流转到村委,村委将流转的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黄西洋经营、管理,自协议日起不在(再)产生乙方介入和单方变更。2014.4.3号李庄镇黄楼村”。后原告黄西洋将准备承包土地的承包费全部付给被告黄楼村委,被告黄楼村委未能将本村村民的全部土地进行流转,只流转了200余亩土地交由原告黄西洋承包经营,该200余亩土地并非一宗土地,呈零散分布。后被告黄楼村委将未能承包给原告黄西洋的土地承包费退还给原告黄西洋。原告黄西洋与被告黄楼村委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黄永学又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内容为“协议书甲方村委:黄永学乙方土地承包方:黄西洋2014年1月份由村支两委提议、党员商议份将全体村民的土地流转乙方,于2014年5月份具体操作土地流转,由于甲乙双方造成土地流转失败形成插花田200亩给乙方造成生产不便经济损失,甲方给予依法部分损失如下计算:1、插花田900元价格发放到户,由乙方经营,甲方每亩补助给乙方400元,共计200亩共计80000元。2、乙方挖沟以(已)形成事实给全村带来收益,挖沟6300元(风民经手),买管子26节,520元(西强)经手),填土2000元(黄西栋)经手,三项费用共计8820元由村委负担。3、剩余玉米种532.38斤,每斤21元,村委给予补助,其中一半共计11180元。4、以上总计10000(0)元(壹拾万元整),村委应付给乙方。甲方代表(村委):黄永学乙方代表:黄西洋2014.6.20号见证人:黄风民黄宗平曹德永黄西光”。后原告黄西洋要求被告黄楼村委按照上述协议支付补助款未果,于2014年11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补助款10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黄西洋与被告黄楼村委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黄永学协商将本村村民的土地流转到被告黄楼村委,被告黄楼村委再将上述土地给原告黄西洋承包经营,双方于2014年4月3日签订了书面协议书,被告黄楼村委也认可该协议,因此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认定。后被告黄楼村委在运作土地流转过程中先期收取原告黄西洋全部土地的承包费,因为被告黄楼村委未能将本村全体村民的土地收回,因此也未能将全部土地给原告黄西洋承包经营,被告黄楼村委将原告黄西洋未能承包的土地承包费退还原告黄西洋,同时原告黄西洋承包的200余亩土地呈零散分布,且原告黄西洋因为准备承包上述土地进行整理并安装部分设备,同时购买了粮种。后黄永学作为被告黄楼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兼村党支部书记与原告黄西洋经协商同意对原告黄西洋的损失进行补偿,经计算损失总额为100000元,2014年6月20日原告黄西洋又与被告黄楼村委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黄永学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原告并提供本村四名村民作为证人予以证实,被告黄楼村委在庭审过程中对四名证人的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在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后被告黄楼村委又向本院提出撤销鉴定申请,因此本院应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定。同时黄永学作为被告黄楼村委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与原告黄西洋签署上述协议,应当认定系其职务行为,该协议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认定。原告黄西洋与被告黄楼村委签订的协议虽然没有加盖村委公章,但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第一份协议后,被告黄楼村委也实际对本村村民土地进行了流转,但因故没有对全部土地进行流转,而且原告黄西洋当时也足额交纳了全部土地的承包费。对于原告黄西洋的经济损失,在原被告签订的第二份协议中已经分别进行计算,并进行汇总,本院应当认定上述协议系原告黄西洋与被告黄楼村委之间所签订,而并非被告黄楼村委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黄永学的个人行为。所以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原告黄西洋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对于被告黄楼村委不认可上述协议书为有效协议,称该协议书是黄永学个人行为,与村委无关的辩解意见,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西洋与被告黄楼村委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为有效协议。二、被告黄楼村委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黄西洋补助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黄楼村委负担。上诉人黄楼村委上诉称:一、2014年6月20日黄永学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首先,该协议未经村委会及村民会议通过,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损害了集体利益。其次,协议是一份草拟的协议,没有加盖公章,系黄永学个人行为,上诉人一审提供了村委出具的证明,村支两委其他成员对该协议不知情足以证实。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该协议对法人没有拘束力。二、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人均系合伙承包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相互矛盾。三、被上诉人虽然没有完全流转成功,但也没有造成损失,被上诉人要求补偿没有任何依据。黄永学与村委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四、转文第3项补偿款计算错误。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产。被上诉人黄西洋答辩称:协议签订时村委即将进行换届选镇政府不许再盖公章。是否加盖公章是村委责任,与被上诉人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二审中,上诉人主张土地流转款分别以转帐和现金的形式交给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黄永学,但没有提供收据。对于具体的流转过程,上诉人表示不清楚。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将部分款交到村委,村民到村委签字领款,但表示具体的领款表已找不到了。本案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黄永学以上诉人的名义与被上诉人黄西洋签订协议,约定将本村村民的土地流转村委,黄楼村委再将上述土地给黄西洋承包经营。后因故未能将约定的全部流转,导致被上诉人不能对流转土地连片经营,黄永学以上诉人的名义与黄西洋签订协议,对由此给黄西洋的损失予以补偿10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原审法院认定黄永学与黄西洋签署上述协议系其职务行为正确,该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赔偿损失100000元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称黄永学个人行为,该赔偿责任与村委无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300元,由上诉人郯城县李庄镇黄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宜廷审判员 范宗芳审判员 杨海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