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重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079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明红,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文,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救助中心)诉被告刘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路交通救助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罗明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德文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道路交通救助中心诉称:2014年1月日,刘德文驾驶渝AALX**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山洞十字路口经国道319往白市驿方向行驶。与行人伍朝洪发生碰撞,造成伍朝洪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德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了伍朝洪的抢救费196683元。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用。被告刘德文在本院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后未予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刘德文驾驶渝AALX**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山洞十字路口经国道319往白市驿方向行驶。车行驶至山白隧道内路段时刮撞倒前方右侧推行电动车的行人伍朝洪,造成伍朝洪头部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刘德文驾车逃逸事故现场,于2014年1月17日11时许被民警查获。事后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德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伍朝洪受伤后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2、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3、右侧眼球挫裂伤;4、双肺挫伤。应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通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申请,原告道路交通救助中心垫付了伍朝洪抢救费196683元,此款已全部用于伍朝洪的抢救。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欠费说明、情况说明、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未结算费用说明、进帐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交管部门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主观过错所作的责任认定恰当,应作为本案确定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参考依据。原告道路交通救助中心应申请垫付的抢救费应由侵权人刘德文承担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抢救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1966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4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刘德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 判 长 邹 焱人民陪审员 廖启福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段伶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