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尊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尊朝,范梅花,陈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