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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泉水诉向鸿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泉水,向鸿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82号原告孙泉水,男,33岁。被告向鸿峻,男,47岁。原告孙泉水诉被告向鸿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交付给被告的洞碴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向鸿峻堆放于绵竹市拱星工业大道旁的洞碴90000.00吨。二、对担保物(匡荣恒所有的车牌号为渝GB67**机动车、王伟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KY1**机动车、周杨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PR5**机动车)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