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荒原与赵振锋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荒原,赵振锋,王宋波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荒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王宋波,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地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