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15号原告林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开始恋爱,2014年2月28日在电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24日生育儿子李某城。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属再婚,原妻子只生一个女儿,无法生育儿子才离婚,其求子心急,便欺骗利用原告为其生育儿子,被告与原妻还未实际分离,生育儿子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出口不逊,假言假语甚多,不尊重原告,经常晚归,甚至不回家,在外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家庭不负责任,也未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被告常在外赌博,严重地影响了家庭经济,经原告多次劝说仍不改。原、被告无法沟通,双方已于2014年11月起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婚生儿子李某城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原告母亲抚养,不幸的婚姻已使原告精神崩溃,儿子是原告生存的勇气和希望。原告在2015年3月12日到原告母亲家强行抱走儿子,儿子年龄尚幼,更需母爱,原告要不求离婚后儿子由原告抚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城由原告抚养教育,直至儿子十八岁时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00元;3、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困难帮助金200000.00元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想离婚,孩子还小,我对她是有感情的。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4年2月28日到电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4日生育儿子李某城。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导致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3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才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能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辉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人民陪审员  陈晋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海波速 录 员  黄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