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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宁德市裕发水产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屿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3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2号。负责人:吕建波。被告宁德市裕发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3幢502室。法定代表人:张裕星。被告福建省金屿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二都下村七星当1号。法定代表人:尤三贵。被告尤三贵,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秀英,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明朗,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王玉花,女,1977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张裕星,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周秀华,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张裕庚,男,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尤乐容,女,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宁德市裕发水产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屿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尤三贵、陈秀英、陈明朗、王玉花、张裕星、周秀华、张裕庚、尤乐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84264.6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宁德市裕发水产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屿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尤三贵、陈秀英、陈明朗、王玉花、张裕星、周秀华、张裕庚、尤乐容价值3084264.66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