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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小贤与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心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贤,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心信用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李小贤被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心信用社地址:湖南省嘉禾县田心乡本院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李小贤与被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心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小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李小贤自愿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贤负担。审判员  全解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靖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