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金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瑞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金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00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金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李巍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瑞荣,女,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二日出生。北京市金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瑞荣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京中信执字第012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二、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综合费用按月费率2.1%计算,利息按月利率0.1%计算,违约金每日按照利息和综合费用总额的2%计算);三、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权利人北京市金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瑞荣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已查封其房档。另查,被执行人王瑞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王瑞荣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已查封其房档。另查,被执行人王瑞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20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子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