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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加土与陈坚定、林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土,陈坚定,林绸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李加土,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坚定,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教师。被告林绸花,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教师。原告李加土与被告陈坚定、林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