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熠彬与侯琦、赖纯芬、兰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熠彬,侯琦,赖纯芬,兰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刘熠彬,男,34岁,蒙古族,律师,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侯琦,男,31岁,蒙古族,个体,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赖纯芬,女,30岁,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兰勃,男,30岁,蒙古族,个体,住开鲁县。申请执行人刘熠彬与被执行人侯琦、赖纯芬、兰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开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