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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付祥忠与王立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祥忠,王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付祥忠,男。被执行人王立武,男。付祥忠与王立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祥忠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立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王立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付祥忠人民币3000元的义务,但王立武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武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付祥忠人民币3000元的义务,付祥忠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并���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宝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铁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