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姗姗与刘莫亚、孙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马姗姗,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刘莫亚,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被告孙秀萍,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原告马姗姗与被告刘莫亚、孙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姗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莫亚、孙秀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姗姗诉称:我与被告刘莫亚认识多年,期间有过一些经济往来,故当刘莫亚找我借款时我也没有多想,希望通过帮助他改善生活,从2011年起陆续借给刘莫亚钱,至2014年3月14日止总计400,000.00元,期间刘莫亚答应还款,但至今也没有结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我借款4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莫亚未作答辩。被告孙秀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2011年起被告刘莫亚向原告马姗姗陆续借款,至2014年3月14日被告刘莫亚共欠原告马姗姗借款人民币400,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00)。欠款人:刘莫亚,2014年3月14日”。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开庭审查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孙秀萍与刘莫亚系夫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放弃答辩和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原告诉请的认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莫亚、孙秀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马姗姗借款人民币400,000.00元(肆拾万元)。如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00元,由被告刘莫亚、孙秀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林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