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A、王某B、王某C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A,王某B,王某C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118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王某A,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某B,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某C,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A、王某B、王某C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为¥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纪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