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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姚作方诉刘海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作方,刘海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姚作方。被告刘海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原告姚作方诉被告刘海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作方撤回对被告刘海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申请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国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合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