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相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相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林学孟,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恩平,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相铭。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相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相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7081.2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42元,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相铭的银行存款3000元。另查,被执行人刘相铭下落不明,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