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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川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771号罪犯王川,男,1975年5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中区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共同退出剩余非法所得7823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2月1日对其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王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虽其罚金已缴纳,但未退清全部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