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冯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史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