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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冯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史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