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肖友明与都江堰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肖友明,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巨群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宏欣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何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肖友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宏欣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包括肖友明在内的袁志强等56人(另案处理)申请执行都江堰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宏欣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案件均并入(2013)都江执督字第2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908号执行案件并入(2013)都江执督字第2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9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