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臧永达与欧阳可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永达,欧阳可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85号原告:臧永达,男,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810。委托代理人:黄坤冰、陈文丽,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可泉,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730。委托代理人:幸泽胜,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永达诉被告欧阳可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永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臧永达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永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38元,减半收取10419元,由原告臧永达负担。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梁 乐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