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彬与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孔爱青、毋爱玲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孔爱青,毋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解行初字第45号原告刘彬,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法定代表人牛金平,该大队大队长。第三人孔爱青,女,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和。第三人毋爱玲,女,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第三人孔爱青、毋爱玲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彬负担。审 判 长 苗晓霞审 判 员 黎兴中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段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