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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彬与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孔爱青、毋爱玲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孔爱青,毋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解行初字第45号原告刘彬,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法定代表人牛金平,该大队大队长。第三人孔爱青,女,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和。第三人毋爱玲,女,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第三人孔爱青、毋爱玲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彬负担。审 判 长  苗晓霞审 判 员  黎兴中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段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