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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昆山北钜机械有限公司与三一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819号原告昆山北钜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小平,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一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飞,男,三一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冯立坡,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北钜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三一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建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