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先兵与沈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朱先兵,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沈浩,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朱先兵与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先兵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执字第004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红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