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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30号原��:林某,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贾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江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