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30号原��:林某,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贾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江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